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苏州市永达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2019)苏0585民初191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 二、变更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2019)苏0585民初191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苏州市永达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违约金,以未付款7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29日起算;以未付款80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29日起算,均按年利率11.7%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7800元由苏州市永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1330元,***负担16470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苏州市永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9292元,***负担1350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