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8-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宁夏塞佰果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自治区分公司保险赔偿金1410759.53元;

二、被告***、***、***、***对上述保险赔偿金1410759.53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以1410759.53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0‰向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自治区分公司支付2019年4月27日至2020年1月17日的违约金241710.13元,以上合计1652469.66元,此后照此标准继续支付违约金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被告***、***、***、***在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塞佰果食品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院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748元,公告费900元,合计20648元,由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自治区分公司负担148元,被告宁夏塞佰果食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0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28
发布日期 2021-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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