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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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夏保鼎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货款15375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8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宁夏保鼎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16 |
发布日期 | 2021-0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