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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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江阳化工有限公司 蓝盾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中科同昌国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蓝盾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向原告中科同昌国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98866元及利息(即以19962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从2018年11月8日起计至2019年3月31日止,利息金额不超未付货款部分10%即19962.2元;以239546.4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28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金额不超未付货款部分10%即23954.64元;以279470.8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3日起计至实际付清时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利息金额不超未付货款部分10%即27947.08元;以79848.8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2日起计至还清款时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利息金额不超未付货款部分10%即7984.88元)。 二、驳回原告中科同昌国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94元,财产保全费1104元,由原告中科同昌国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155元,被告蓝盾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5239元,财产保全费110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18 |
发布日期 | 2021-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