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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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在(2019)陕0113执民433号执行案件中,停止对原告***名下的账户的强制执行,并解除对***银行账户的冻结。 二、驳回被告西咸新区鼎安商务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申请追加原告***为(2019)陕0113执民433号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的申请。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7513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西咸新区鼎安商务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因原告已预交,故被告西咸新区鼎安商务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在履行生效判决时将其承担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一并支付于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