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云南普洱思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云南普洱思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75000元、利息9020.96元,并按年利率11.06985%计算支付自2020年9月22日起至实际还清贷款之日止的利息、复利; 二、由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云南普洱思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余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80元,减半收取计204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14 |
发布日期 | 2021-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