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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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苏州东方国际名品城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苏州东方国际名品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华元路880号4111室房屋的不动产权转移登记至原告***名下。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0元,由被告苏州东方国际名品城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该院(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19-10-11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