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8-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宁市武鸣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南宁市武鸣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570700元;

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南宁市武鸣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利息〔含罚息、复利,利息计算:1、2020年9月30日前的利息(含罚息、复利)为1686721.39元;2、罚息,以尚欠的借款本金25707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日起至被告***、***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百分之五十计收;3、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日起至被告***、***付清应付未付利息之日止,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被告***、***不履行上述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时,原告南宁市武鸣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被告***、***、***、***、***、***提供的抵押物即被告***名下的坐落于南宁市青秀区(邕房权证字第××号)、被告***名下的坐落于武鸣县城东北土地使用权〔武国用(2003)字第0109423号〕、被告***名下的坐落于武鸣县城东北红岭住宅区〔武房权证(1999)字第0110101769号〕、被告***、***名下的坐落于武鸣县城东区土地使用权〔武国用(2007)第0114670号〕、被告***、***名下的坐落于武鸣县的房产〔武房权证(2008)字第0110122779号〕、被告***、***名下的坐落于武鸣县的房产〔武房权证(2008)字第0110122780号〕、被告***名下的坐落于南宁市青秀区(邕房权证字第××号)以拍卖、变卖上述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43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543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收到交纳上诉费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1-03-25
发布日期 2021-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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