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8-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力元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广西力元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6年4月20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原告广西力元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于2016年6月2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搬离南宁市的高层综合楼第一层、二层办公用房北面二楼东四号区域,将上述房屋返还给原告广西力元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搬离南宁市的高层综合楼一层3号、4号房屋,将上述房屋返还给原告广西力元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三、被告***向原告广西力元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自2016年6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涉案房屋返还之日止的租金(具体计算方式:按房屋租赁合同第4.1、4.2条约定的租金标准计付,标准如下:2016年6月29日至2016年12月28日,租金共25336.13元;2016年12月30日至2017年12月28日,租金共39144.32元;2017年12月30日至2018年12月28日,租金共40318.65元;第2018年12月30日至2019年12月28日,租金共41528.21元;2019年12月30日至2020年12月28日,租金共14258.02元);被告***向原告广西力元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自2016年5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涉案房屋返还之日止的租金(具体计算方式:按房屋租赁合同第4.1、4.2条约定的租金标准计付,标准如下: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租金9888元;2016年6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租金共249312元;2017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租金共266976元;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租金

8

共274985元;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租金共283235元;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租金共291732元);

四、被告***向原告广西力元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自2016年6月29日起至被告***付清款项之日止的违约金(具体计算方式为:以实际逾期欠付的租金为基数,从2016年6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分段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被告***付清款项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分段计算);被告***向原告广西力元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自2016年5月1日起至被告***付清款项之日止的违约金(具体计算方式为:以实际逾期欠付的租金为基数,从2016年5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分段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被告***付清款项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分段计算);

五、驳回原告广西力元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160元,由原告广西力元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580元,被告***、***负担5580元。

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11-04
发布日期 2021-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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