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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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8)苏0508民初283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撤销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8)苏0508民初2837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五项; 三、苏州市苏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书、苏州市苏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灵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已于2017年5月1日解除; 四、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灵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苏州市苏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项目补贴1036.61万元; 五、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灵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苏州市苏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损失108万元。 六、驳回苏州市苏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76243元,评估费95000元,合计271243元,由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灵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江苏灵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15468元,由苏州市苏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557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76243元,由软通动力信息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灵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江苏灵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75024元,由苏州市苏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0121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