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8-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宁大明山水泥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上林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南宁大明山水泥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45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分段计算如下:以945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3倍,计付至2019年8月19日;以945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倍,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全部货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12-06
发布日期 2021-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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