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19-12-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永利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国轻纺城支行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603民初8404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单建光、杨宁宁,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利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146056162D。

法定代表人:周永利。

第三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第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国轻纺城支行,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846009893R。

法定代表人:李峰。

原告***与被告永利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国轻纺城支行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周国鑫

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琼珏

裁判日期 2017-09-28
发布日期 2019-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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