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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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利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国轻纺城支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所有权纠纷 |
法院 |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603民初8404号 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单建光、杨宁宁,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利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146056162D。 法定代表人:周永利。 第三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第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国轻纺城支行,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846009893R。 法定代表人:李峰。 原告***与被告永利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国轻纺城支行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周国鑫 二零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琼珏 |
裁判日期 | 2017-09-28 |
发布日期 | 2019-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