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保利贵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保利贵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4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19,313.28元; 二、驳回原告保利贵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6元,由原告保利贵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9元,由被告***、***负担167元(此款原告保利贵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可在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保利贵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5-11 |
发布日期 | 2021-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