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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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信用卡欠款本金29855.22元,并支付违约金及费用2021.13元、利息(截至2020年12月14日为10364.26元;自2020年12月15日起至全部本金清偿之日止,以实际所欠本金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履行前述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6-28 |
发布日期 | 2021-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