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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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鑫海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贞丰县人民政府珉谷街道办事处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贵州森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受伤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90,816.07元,被告***对该项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受伤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151,360.12元(含被告***已支付的医疗费52,947.60元),被告贵州森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84元,由原告***承担276元,由被告贵州森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416元,由被告***承担69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自动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5-20 |
| 发布日期 | 2021-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