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8-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疆正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新疆林业学校(新疆林业技工学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培训中心)支付原告新疆正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426000元;

二、被告新疆林业学校(新疆林业技工学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培训中心)返还原告新疆正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100000元;

三、被告新疆林业学校(新疆林业技工学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培训中心)偿付原告新疆正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利息19457.71元;

四、被告新疆林业学校(新疆林业技工学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培训中心)支付原告新疆正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费用3297.53元;

五、被告新疆林业学校(新疆林业技工学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培训中心)支付原告新疆正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保全保险费1111元。

上述被告新疆林业学校(新疆林业技工学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培训中心)给付原告新疆正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款项共计549866.24元,必须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原诉讼标的556616元,后变更为559913.53元,给付标的549866.24元,占诉讼标的的98.21%,应收案件受理费9399.1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新疆林业学校(新疆林业技工学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培训中心)负担9230.9元,由原告新疆正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68.2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6-28
发布日期 2021-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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