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新疆正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林业学校(新疆林业技工学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培训中心)支付原告新疆正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426000元; 二、被告新疆林业学校(新疆林业技工学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培训中心)返还原告新疆正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100000元; 三、被告新疆林业学校(新疆林业技工学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培训中心)偿付原告新疆正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利息19457.71元; 四、被告新疆林业学校(新疆林业技工学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培训中心)支付原告新疆正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费用3297.53元; 五、被告新疆林业学校(新疆林业技工学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培训中心)支付原告新疆正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保全保险费1111元。 上述被告新疆林业学校(新疆林业技工学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培训中心)给付原告新疆正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款项共计549866.24元,必须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原诉讼标的556616元,后变更为559913.53元,给付标的549866.24元,占诉讼标的的98.21%,应收案件受理费9399.1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新疆林业学校(新疆林业技工学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培训中心)负担9230.9元,由原告新疆正兴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68.2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6-28 |
| 发布日期 | 2021-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