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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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 大埔县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147191.8元给原告***,并直接转账到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大埔县支行城北分理处,账号:62×××73,户名:***。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76.1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498.18元,被告人民财保负担1078元(迳付原告上述账户)。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2 |
| 发布日期 | 2019-12-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