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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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2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以120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5月9日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付); 二、被告***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聘请律师的律师费20000元; 三、若被告***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义务,原告***、***有权以拍卖、变卖被告***名下位于南宁市青秀区房屋的所得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44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03 |
发布日期 | 2021-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