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 诸暨大唐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归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借款本金1633333.30元,并支付至2019年1月28日止的利息17964.29元及自2019年1月29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含罚息、复息),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二、被告***应支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律师代理费2850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 三、若被告***未能按时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则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对登记在被告***名下的坐落于诸暨等的房产(预告登记:浙20**诸暨市不动产证明第0024982号;抵押权证:浙20**诸暨市不动产证明第0026275号)经法定程序处置后的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诸暨大唐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918元,减半收取计995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959元,由被告***、诸暨大唐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13 |
| 发布日期 | 2019-1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