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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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分行与***于2019年9月11日签订的《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 二、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分行借款本金44,999.99元、利息1,285.37元及截至2021年4月13日的罚息及复利11,501.41元,合计57,786.77元;并以借款本金44,999.99元以及正常利息1,285.37元之和46,285.36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4日起按年利率13%计付罚息、复利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三、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支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分行违约金15,000元; 四、***对上述第二、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五、驳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分行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70元,减半收取5,035元,由***、***负担(由***、***直接给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25 |
发布日期 | 2021-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