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权案件执行执行通知书

发布于:2021-08-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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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人格权案件执行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粤0784执3270号

李习亮:

梁金玉、广东君瑞酒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门海港城海鲜大酒楼: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习亮与被执行人梁金玉、广东君瑞酒楼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门海港城海鲜大酒楼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21)粤07民终1552号民事判决书]。

因被执行人已主动向本院支付案款共计27953.1元(案款27638.1元、执行费315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本院作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八月三日

裁判日期 2021-08-03
发布日期 2021-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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