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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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江城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江城支行与被告***、***、阳江市×××××××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编号:440××××××××××); 二、限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借款本金575702.39元及利息(计至2021年5月20日止的利息为27560.48元,从2021年5月21日起至被告清偿日止的利息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江城支行; 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江城支行对处理被告***所有的坐落于阳江市江城区××××××的房地产的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江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36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22 |
发布日期 | 2021-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