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平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连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平支行偿还借款本金394517.48元、利息24679.17元,本息暂合计为419196.65元(利息、复利暂计至2021年5月21日);并自2021年5月22日起,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直至本判决确定的款项之日止。 二、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平支行支付为实现此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31000元。 三、被告河源市鸿志中基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所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平支行的借款本金394517.48元、利息12540.53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1月19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4808元(原告已预缴)、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河源市鸿志中基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平支行已预缴的受理费4808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7-26 |
| 发布日期 | 2021-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