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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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受理案件通知书(执行实施用) |
案号 |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郸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郸城县人民法院 受理案件通知书(执行实施用) (2021)豫1625执978号 仵荣新: 仵荣新与李红卫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的作出机关)作出的(2021)豫1625民初564号判决(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你/你单位向本院申请执行。 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院决定立案执行。(如为移送执行案件,写明:)××××移送执行,本院决定立案执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补充提交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 二、本案由法官/执行员负责执行。 特此通知。 执行员杨刚 二零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王永俊 |
裁判日期 | 2021-05-10 |
发布日期 | 2021-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