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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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青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元及相应利息(2020年5月24日至2020年8月19日期间,以本金9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息;自2020年8月20日至2020年11月24日期间,以本金9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21年5月1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以余欠本金4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的1.5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76元,减半收取计588元,由原告***负担188元,被告***负担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25 |
发布日期 | 2021-0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