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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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平邑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鲁1326执333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与***、***、***、***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8875元,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时报告其名下财产情况。 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股权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不足以支付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亦无车辆及相关证券,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实,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3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于2021年3月15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不足以支付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截止2021年4月23日,共计执行案款0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和是否要求悬赏的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伟 审判员刘东 审判员孙伟先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瑶瑶 |
裁判日期 | 2021-04-23 |
发布日期 | 2021-08-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