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3-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成都浩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14民初9997号

原告:成都浩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俊文,系总经理。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浩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立案。原告成都浩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在预交期内提出缓交申请。

本案按成都浩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袁玉林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覃钰淳

裁判日期 2019-12-13
发布日期 2020-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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