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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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成都浩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14民初9997号 原告:成都浩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俊文,系总经理。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浩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立案。原告成都浩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在预交期内提出缓交申请。 本案按成都浩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袁玉林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覃钰淳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