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制高消费令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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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2021)苏0804执1187号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 (2021)苏0804执1187号 韩成帮: 因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我院决定对你限制高消费。从本令发出之日起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你不得有以下支付费用的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违反上述规定进行高消费,经查证属实的,人民法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零二一年八月三日 |
裁判日期 | 2021-08-03 |
发布日期 | 2021-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