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制高消费令

发布于:2021-08-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2021)苏0804执1187号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

(2021)苏0804执1187号

韩成帮:

因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我院决定对你限制高消费。从本令发出之日起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你不得有以下支付费用的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违反上述规定进行高消费,经查证属实的,人民法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零二一年八月三日

裁判日期 2021-08-03
发布日期 2021-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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