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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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川07执恢32号 申请执行人恒昌众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吴鑫: 关于恒昌众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吴鑫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衡水仲裁委员会衡裁网字(2019)86号裁决确定,吴鑫应支付租金79944.07元、服务费4168.26元及相应利息等费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确定债权金额为62000元,执行费830元。被执行人吴鑫将案款汇至案件专户后,本院将其中62000元案款已汇至恒昌众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账户,830元执行费已上缴国家财政。至此,恒昌众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衡水仲裁委员会衡裁网字(2019)86号裁决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
| 裁判日期 | 2021-03-29 |
| 发布日期 | 2021-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