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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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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决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 |
法院 | 兴文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 决定书 (2021)川1528司惩11号 被罚款人:***,男,1974年12月11出生,汉族,住***。 本院在执行王华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拒绝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罚款2000元,限于2021年7月5日前交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
裁判日期 | 2021-06-25 |
发布日期 | 2021-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