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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1-08-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决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他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

决定书

(2021)川1528司惩11号

被罚款人:***,男,1974年12月11出生,汉族,住***。

本院在执行王华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拒绝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罚款2000元,限于2021年7月5日前交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二零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裁判日期 2021-06-25
发布日期 2021-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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