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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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在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向***返还借款98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本金98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4月7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为标准予以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5.4%为标准进行计算;已支付的利息17500元在支付时应予品迭)。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在本判决指定履行期满之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7-16 |
发布日期 | 2021-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