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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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彭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归还借款本金81307.91元,并以借款本金81307.91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的标准,支付自2019年9月14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5.4%的标准,支付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04元,由***负担2188元,***、***负担916元(此款***已垫交,***、***在偿还借款时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5-31 |
发布日期 | 2021-0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