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北铸合集团承德市盛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河北省平泉市人民法院(2020)冀0823民初2869号民事判决;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河北铸合集团承德市盛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款1190000.00元,***、***对上述给付内容互负连带给付义务; 三、河北铸合集团承德市盛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办理承德华北物流中心T-16号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四、驳回河北铸合集团承德市盛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5510.00元,减半收取7755.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6560.00元,合计24840.00元,由河北铸合集团承德市盛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2420.00元,由***、***负担1242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7-22 |
| 发布日期 | 2021-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