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绍兴显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中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中支行借款本金2317279.44元,支付利息(截至2019年10月14日的利息为28334.33元,自2019年10月15日起至款清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等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 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中支行就其享有的第一项债权,对浙(2017)绍兴市柯桥区不动产证明第0041988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的抵押物经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绍兴显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278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7782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