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发布于:2021-08-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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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内0724执保46号

关于包建国与包恒杰、孙永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已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包恒杰名下车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一年。依据(2021)内0724财保47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全部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2021)内0724财保47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经部保全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零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附录

本通知所依据的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2)裁定终结执行;

(3)裁定不予执行;

(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五条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或者是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执行完毕应当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当事人。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记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

执行和解协议应当附卷,没有签订书面执行和解协议的,应当将口头和解协议的内容作成笔录,经当事人签字后附卷。

裁判日期 2021-07-21
发布日期 2021-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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