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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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借款本金100,100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100,1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7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年利率15.4%计息); 二、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律师费5000元。 三、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2元,减半收取1251元,由原告***负担57元,被告***负担119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27 |
发布日期 | 2021-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