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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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00000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尚欠利息14000元(暂计至2019年2月14日,此后利息以270001元为基数,按照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的四倍,即年利率15.4%,自2019年2月15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对被告***上述债务中的借款本金193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983.77元、财产保全费3112元,合计12095.77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605元,被告***负担11490.77元,被告***连带负担其中的55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涉外、涉港澳台当事人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收到上诉费缴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4-13 |
发布日期 | 2021-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