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3000元,利息2603.45元【2663.42元(23000元×9.786‰÷30天×355天,2016年11月11日至2017年11月1日)-59.97元】,本息合计25603.45元; 二、驳回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4元,由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164元,由被告***、***负担2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08 |
发布日期 | 2021-0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