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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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开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申请人***自有的坐落于开平市三埠区的房屋; 二、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50000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如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6-01 |
发布日期 | 2021-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