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8-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车辆修理费8240元、汽车反光号牌费100元、委托代理费4000元,共计1234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3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裁判日期 2021-06-22
发布日期 2021-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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