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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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那庆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内偿还原告杭州颀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代其支付的借款本息151,300元及利息(以151,3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4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前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期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第三人洛阳众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不承担还款责任; 三、驳回原告杭州颀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义务,逾期履行,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被告那庆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发布日期 | 2020-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