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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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支付令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支付令 |
法院 |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 支付令 (2021)黔0382民督81号 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申请人***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2019年被申请人在仁怀市鲁班镇生界村承包房屋工程,申请人给被申请人运输砖、沙材料。完工后,被申请人需支付材料人工费共计17300元,由于被申请人当时无钱支付,2020年1月2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欠条一份,双方协商于2020年2月20日把欠款全部付清。到期后,被申请人没有履行付款义务。为此,申请人特申请人民法院向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督促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欠款17300元,并支付该款从2020年2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欠款17300元,并支付该款从2020年2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 申请费107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21-06-30 |
发布日期 | 2021-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