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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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由被告思茅区六顺镇炮掌山村大平掌小组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工程欠款4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00元,减半收取400.00元,由被告思茅区六顺镇炮掌山村大平掌小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各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的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3-15 |
发布日期 | 2021-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