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铁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铁西支行欠款本金14818.11元、逾期还款违约金828.11元、手续费189.19元及利息(2021年2月23日之前的欠款利息1089元,2021年2月24日至欠款付清之日的利息按照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收取为11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被告应将案件受理费随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08 |
发布日期 | 2021-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