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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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借款本金277576.37元及利息2152.09元,暂合计279728.46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10月15日,此后的利息、罚息等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48元,由被告***负担,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发布日期 | 2019-1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