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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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张家港市宏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张家港市宏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车位管理费25307.37元并承担违约金(其中5832元,自2017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其中5232元,自2018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其中5232元,自2019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其中4632元,自2020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其中4632元,自2021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均按年7.5%标准乘以0.99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张家港市宏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车位管理费255.63元并承担违约金(其中5832元,自2017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其中5232元,自2018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其中5232元,自2019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其中4632元,自2020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其中4632元,自2021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均按年7.5%标准乘以0.01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377元,由原告张家港市宏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2元,由两被告负担315元,两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纳至本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4-20 |
发布日期 | 2021-0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