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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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58,150元及利息(其中:(一)2018年10月8日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45,15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1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再以借款本金45,15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2019年1月16日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13,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1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再以借款本金13,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其中:(一)2018年12月3日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3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1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再以借款本金3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2018年11月16日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7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4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再以借款本金7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50元(已由原告***向本院缴纳),由被告***、***共同负担627元,被告***负担1223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6-16 |
发布日期 | 2021-0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