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京惠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南京德朔实业有限公司
类型 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单位南京惠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罚金已预缴。)

被告人刘某甲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被告人徐某甲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被告人王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二、禁止被告人刘某甲、徐某甲、王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有关的活动。

三、被告单位南京惠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1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2019-11-14
发布日期 2020-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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