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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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南京惠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南京德朔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单位南京惠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罚金已预缴。) 被告人刘某甲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被告人徐某甲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被告人王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二、禁止被告人刘某甲、徐某甲、王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有关的活动。 三、被告单位南京惠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1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裁判日期 | 2019-11-14 |
发布日期 | 2020-03-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