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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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金秀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1)桂1324执423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金秀瑶族自治县工商业联合会金秀镇商会与被执行人梁丽芳、叶永强、莫运明、叶菊彬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8日作出的(2020)桂1324民初25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梁丽芳、叶永强、莫运明、叶菊彬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金秀瑶族自治县工商业联合会金秀镇商会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21231.14元,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现已执行完毕。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21年7月9日向申请执行人金秀瑶族自治县工商业联合会金秀镇商会转账125450.32元,同日交纳1718.00元至本案子账户作为申请执行费上缴国库。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通知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零二一年七月九日 |
裁判日期 | 2021-07-09 |
发布日期 | 2021-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