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8-1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328839元,并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支付2019年2月28日起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二、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5000元。

三、驳回***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10902元(其中案件受理费7682元,公告费600元,保全申请费2620元),由***负担682元,由***、***负担10220元(直接支付给***)。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4-21
发布日期 2021-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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