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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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328839元,并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支付2019年2月28日起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二、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5000元。 三、驳回***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10902元(其中案件受理费7682元,公告费600元,保全申请费2620元),由***负担682元,由***、***负担10220元(直接支付给***)。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1 |
发布日期 | 2021-08-10 |